7月1日起,新修订的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已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针对,因近年来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而作出多项创新规定。
(图源于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
《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针对住宅小区防火分隔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租房双方消防责任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也就是说,租客可以对房东进行监督,可根据《实施办法》追责。
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将处罚
因楼道堆放大量杂物、灭火器破损
消防车通道被私家车占用
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楼入户
向物业投诉的时候
物业“撒手不管”的很可能会被处罚
最高可处五万元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及街道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明确了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补充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