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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33万元/亩! 吴川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标准出炉!
2022年03月30日 16:23   浏览:23   来源:掌上吴川

近日,湛江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其中

吴川市补偿标准33万元/亩


留用地分类安置原则


一、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安排实物留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实物留地选址或用途等原因与所在地政府经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但因整村搬迁或留用地集中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留用地安置区除外)。


二、实际征地面积

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等于征地总面积除以(1+留用地安置比例)


三、留用地安置用途和比例

留用地安置用途原则上按用地报批具体项目主用途确定,安置比例为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具体比例根据规划用途、安置方式等因素确定:留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按10%比例安排留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等用途的,按12%比例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方式补偿的,按15%比例核算留用地


四、留用地兑现方式


1、留用地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方式兑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留用地以折价出资、入股方式参与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建设等方式兑现,也可以多种方式结合兑现。


2、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划分为四个等别,补偿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开区(中心城区范围),补偿标准48万元/亩。
二类地区(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0万元的区域):坡头区南调街道、麻章区麻章镇、补偿标准40万元/亩。
三类地区:坡头区(不含南调街道)、麻章区(不含麻章镇)、湛江经开区(东海岛),补偿标准36万元/亩。
四类地区吴川市、廉江市、雷州市、遂溪县、徐闻县,补偿标准33万元/亩。


3、征地报批主项目为公共利益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留用地在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补偿。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征地报批时,已出具留用地安置承诺、批准文件或签订有关留用地安置协议明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原承诺、批准文件或留用地安置协议约定执行。


五、鼓励留用地置换物业

1、留用地置换物业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物业置换方案,并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物业返租等内容。


2、置换的物业包括以下方式:

1.当地政府提供其具有所有权的物业;

2.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建设的物业;

3.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配建的物业;

4.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政府依法公开出让留用地国有使用权,由土地受让企业配建的物业;

5.政府供应其他土地配建的物业;

6.政府筹集的其他物业。


六、实物留地

1.留用地所有权性质。留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留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以及涉及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安置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2.留用地选址。留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原则上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范围内选址。


3.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


4.留用地安置净用地比例。实物留用地面积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安排,该部分公共设施用地的50%纳入规划指标计算容积率;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求公共设施用地确实超出15%比例的,超出15%比例的部分公共配套用地可全部纳入用地规划指标计算容积率或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解决。


5.实物留地审批权限。市辖区的留用地,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同意安置留用地批准文件或安置留用地承诺、留用地安置方案或协议等,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拟定留用地具体位置、安置比例、面积、用途等内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县(市)的留用地安排和供应由县(市)政府批准。


七、留用地位置调整置换情形

1、已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安排留用地以及落实留用地选址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政府批准,市辖区范围由区政府(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可申请调整置换

(1)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等原因导致留用地不能使用的。

(2)原选址地块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等原因,需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征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使用的。


2、调整置换的原则:

(1)调整置换后的土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

(2)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调整,特殊情况可与政府储备土地进行调整置换,但需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调整,鼓励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3)实行等面积或等价值置换。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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