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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男子走私疫区货物,被警方逮捕
2022年03月13日 15:44   浏览:24   来源:掌上吴川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30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吴川市**江街道**村**号**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1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1年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逃)从广州市**区**岛附近水域驾驶装有走私牛肚的快艇运输至东莞市**域,后于3月1日5时许在东莞市**镇**创业园**路对出河段被东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起获并扣押牛肚6970千克、快艇1艘。经东莞市德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批被扣押的冷冻牛肚,总计330箱,总重6970千克,总价值243950元人民币该批冷冻牛肚来自疫区,属于禁止进口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值鉴定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旭

2021年7月16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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