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不得设置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的学前班。
集中招生结束后,如有富余学位,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应当包含办园性质、地址、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基本条件、计划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及标准、资助办法、招生服务指引、咨询电话等内容,明确招生时间、地点、方式、流程,不得做误导群众的宣传和虚假承诺。
幼儿园要灵活采取网上报名、非接触式提交材料、电话核验或分散验证等形式组织报名,避免因招生工作导致人员聚集。
不得对幼儿进行入园前的考试或测查。
不得在规定范围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幼儿园要于招生报名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结果告知幼儿家长,没有录取的幼儿家长应当及时告知。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