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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吴川小伙开摩托车发生纠纷,结果被判刑两年,原因令人咋舌!
2018年11月11日 11:46   浏览:60   来源:掌上吴川


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因竟是车辆避让问题发生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A驾驶G牌号小汽车在吴川市长岐镇路段行驶时,与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告人李某甲因车辆避让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李某甲驾驶摩托车追赶李A的小汽车至一间小卖部后将李A的小汽车逼停,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李某甲用摩托车防盗锁将李A粤G牌号小汽车后挡风玻璃等位置打烂,李某甲母亲吴某到场阻劝李某甲,李A驾驶其小汽车离开现场。



李A驾驶小汽车回到长岐某村的小卖部后,李某甲又打电话叫来二十多名蒙面男青年驾驶摩托车赶到该小卖部找到李A,李某甲等人持械恐吓李A及现场人员,并持木棍、防盗锁等工具殴打李A,后李某甲等人又将李A挟持上自己的摩托车往樟铺镇方向行驶,并继续在摩托车上殴打李A,后被李某甲的舅父追赶上将李A救下。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出生,小学文化,吴川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天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A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李A粤G牌号小汽车被损坏部分值款29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又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经查,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及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上述量刑建议过重,本院决定作适当调整。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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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晚报 掌上吴川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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